总会关于主日乘公共交通聚会的声明
总会关于主日乘公共交通聚会的声明
[本声明1928年获得总会大会批准。]
关于大家对主日乘公共交通聚会的态度,已经做了一些沟通,鉴于这些沟通的性质,总会认为有必要就这一问题发表以下声明:
一、过去几年,总会陆陆续续通过了几份有关守安息日的提议,这样做是因为圣经向我们展示了主日的神圣性,所以总会极其尊重安息日;因为总会深感有义务、有责任这样做,知道这是基督的教会所要担负的;也因为总会意识到,由于不守神的诫命,在安息日劳作、经商、娱乐,令整个社区的信仰福利和社会福利都在遭受越来越多的威胁。
二、如果主日使用自动驾驶或其他交通工具的目的和方式,都符合安息日的精神,那么总会并不会横加责备或禁止,但如果主日运行交通工具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世俗的或肉体的便捷以及盈利,那么总会确实会按照圣经中的教导和先例,不顾任何颜面,在神和人的面前,对这种行为进行严厉谴责和责备。总会所提到的交通工具,包括主日正常运行的火车、有轨电车和汽车。如果有人坚持,从合乎圣经的角度对安息日这项规定作出解释,如《小要理问答》的解释,那么这些人无疑都会认同,这种交通服务全然不顾守住日的规定,并因此干犯了安息日的神圣性,所以就是公然违背第四诫。
三、此外,总会还认为,一般情况下,除了为了必须的事和怜悯的事这类极端紧急事件,而允许在主日使用公共交通之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在主日使用公共交通都是不对的,不管是去聚会还是为了其他次要目的,都是不对的。任何在主日使用公共交通的个人,都在道德上和物质上对这种罪恶起到了一定的帮凶作用,所以就与这种罪恶有份,也一同变得有罪。有鉴于此,总会为了持守见证,反对亵渎安息日,就通过了一份提议,禁止主日使用公共交通的人,享受教会中应有的特权。
四、教会中的几位负责人不接受总会的做法,坚称虽然主日乘公共交通不值得鼓励,但也不见得就是犯罪,不能作为对教会会员的一种硬性要求。
五、这些人为了支持自己的观点,提出了一些论调,其中主要的一种论调就是,事实上,如果一个人乘公共交通的动机是对的,就可以在安息日使用公共交通并付交通费。他们引用使徒保罗就吃祭偶像之物所做的那段经典评论,来支持自己。面对这种论调,总会在回应的时候指出
(1)使徒保罗所面对的情况,跟总会所面对的情况,从原则上来说有根本性的区别。在保罗所处的情况中,他面临的是吃祭偶像之物的问题—换句话说,当时使用的是已经在其他场合被滥用之物。保罗(有人可能会说当然是保罗了)认为,只要不绊倒别人的良心,就可以吃。但是,如果使徒保罗处理的,是一些参与到拜偶像之中的基督徒,是一些提供拜偶像之物的基督徒,是一些支持拜偶像的基督徒,是一些参与到拜偶像之中的基督徒,那么保罗给出的评判当然就会有极大的不同。同理,从另一方面来看,总会的提议也是这样。对于那些不可在安息日使用的公共交通,这份提议并没有说不可在工作日使用。因此,并没有违背使徒保罗在“吃祭偶像之物”的争论中,所表达的那种基督徒的自由原则。顺便提一下,这种原则因为无比宝贵,需要小心翼翼地处理,容不得半点马虎。但是,从使徒保罗说这段话的精神来看,如果违背律法,在安息日使用公共交通,确实就是在犯罪,不可成为教会会员,“我乃是说:外邦人所献的祭是祭鬼,不是祭神,我不愿意你们与鬼相交。你们不能喝主的杯,又喝鬼的杯;不能吃主的筵席又吃鬼的筵席”(林前10:20、21)。
但是,即使为着辩论的缘故后退一步,承认这两种情况有类似之处,承认使徒保罗在“吃祭偶像之物”一事上的做法,同样适用于我们在探讨的问题,总会的做法也不会因此显得有什么不妥,我们认真查考这件事的方方面面之后,就能发现这一点。哥林多基督徒享有自由,可以受拜偶像之人的邀请,吃摆在面前的肉,但这种自由是有条件的。考虑到他跟其他人一样都有良心,只是并非每个人都有知识,所以他不可为着所摆上的食物而疑惑什么,因为“地和其中所充满的,都是耶和华的”,而且无论所摆上的食物是否祭过偶像,都可以吃,因为对他而言偶像算不得什么。但是,如果宴请的人告诉他,大家都知道这食物是祭过偶像的,那么他就不可再吃了,即他就要禁止吃,因为(i)拜偶像之人的良心,如果他吃了,拜偶像的人可能就会认为,基督徒并不觉得拜偶像有什么不妥;(ii)其他软弱的弟兄的良心,因为基督也为这样的弟兄死了。鉴于后者,使徒保罗提到了一种特殊情况:如果吃祭偶像之物这种行为,会绊倒弟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吃祭偶像之物就是得罪弟兄,也是得罪基督。而在主日乘公共交通的问题上,不用别人说我们也都知道,公共交通是在祭拜玛门。所以按照使徒定下的原则,我们不止有自由乘公共交通,更有责任为着自己良心的缘故,也为着那些为了赚钱而运行公共交通之人的良心的缘故,和那些可能因为乘公共交通的问题而跌倒之人的良心的缘故,而不乘公共交通。
(2)而比较危险的一种错误做法,就是声称只要动机正确,怎么做都可以,然后就把这件事给搁置起来(就等于说为了结果可以不择手段)。有些做法的内容、方向或模式,明显就是错误的,但因为动机正确,就继续坚持。比如,在赌博的时候压钱。这是不对的。无论在任何情况下,这都是绝对错误的,即便能够举出一种特殊的例子,这也是错误的,比如一个人怀着高尚的动机,想要将赌博所得的(比如赢够上千英镑之后)悉数捐给宗教或慈善事业,但他赌博的做法依然是不对的。这跟主日支付交通费用乘公共交通是一样的,都是错误的—错误的原因在于,这只不过是(或只不过自称是)一种世俗的、“工作日”做的事,本应按照世俗的、“工作日”的时间表运行,却在神的圣日去做,而这圣日是“神分别出来归祂自己的”—错误的原因在于收款人,因为收款人直接或间接地违背了第四诫的吩咐,或者从另一方面来看,收款人作为缔约方,将本来需要在其他六日合法维持的商业目的、工作环境、合同条款,带到主日去做,而神的吩咐是,只有在其他六日,才可“做你当做的工”;错误的原因在于付款人,因为作为合同的另外一方,付款人使用了服务,并且支付了规定的费用,这在大多数情况下,就等于欢欢喜喜、自发认同这些目标、条件、并接受这些条款。任何动机都无法为其正名。
上文已经提到,他们之所以提及使徒保罗,是为了让其在所探讨的问题这方面,充当权威,支持他们。而我们要看一看,在罗马书3:8当中,保罗是何等激烈地反对了这种观点(“为什么不说,我们可以作恶以成善呢?这是毁谤我们的人说我们有这话。这等人定罪是该当的。”)
六、还有人认为,如果因为距离的原因,不适合步行,而且也没有其他交通方式可供选择,那么在主日乘火车、有轨电车等公共交通去聚会,就变成一件必须的事和怜悯的事了,所以并不违背神的律法。但是总会不认同这种观点,原因如下:
(1)有句话说得好:“只要还可以选择留在家中,就绝不可以说安息日去聚会是一件必须的事。”在某些情况下,总会认为是可以留在家中的,而且只有在这些情况下,总会才认为可以正当地留在家中。举例来看,这些情况包括:因健康状况而无法去教会的时候;因对其他人甚至是对动物当尽的本分,而只有留在家中,否则就是违背道德的时候。万一有的时候,身体上和道德上都不允许一个人去教会—这种情况下,一方面与神测不透的意旨有关,另一方面与神的荣耀有关—或者有的时候,如果一个人到教会的距离太远,无法依靠步行,只有乘公共交通才能到教会,而且如果乘公共交通的话,就要向属于世界的投币箱中投币,并且要跟乃曼一起,向临门的庙叩拜(更确切的说,就是向玛门的庙叩拜),只有这样,才能到达(而且不一定能到达)神的殿—这种情况下,总会认为一个就必须(而不是可以)呆在家里,否则就要向神交账。
(2)在怜悯方面,总会认为有一件事是不言自明的,即把乘公共交通变成一件怜悯的事,其本身并不支持或认同安息日乘公共交通这种做法,也不支持或认同安息日乘公共交通所涉及的庞大工作量,相反,其反倒永久性地废除了这种做法以及这种做法所涉及到的庞大工作量。实际上,能够以合神心意的方式到达教会,本身就是一种怜悯(而不是相反)。而让另外一个罪人能够去教会,哪怕自己呆在家里,私下里进行公共敬拜,这也是一种怜悯。前一种是领受的怜悯,后一种是施与的怜悯。这两种情况当中,到底哪一种与我们所讨论的问题关系更密切,几乎是不言自明的。我们完全可以说,当然至少所有忠心的自由长老会会员也会跟我们一同说,如果英国、美国以及世界各地出行的群众,包括去聚会的人,都同意只在工作日乘公共交通出行,而安息日不乘公共交通出行,那么上百名、上千名甚至上百万名公共交通行业那些不幸的同胞,就不用再违背神的命令在安息日劳作、赚肮脏的钱了,从而可以拥有安息日的特权、享受七日当中这一日的安息,那么这也是一种极大的怜悯,因为这是自然律的要求、也是神律法的要求,这样做至少可以不让这些同胞的灵魂在永恒当中受损。
七、目前为止,已经向所有相关人士,尤其是对该提议有疑义的教会会员,充分论述了该提议本身的优点,而总会也满怀期待,希望可以透过他们所采取的这一系列步骤,让大家知道他们只不过是在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他们相信,凡接受总会凭着教会的权柄做出的裁决的,都会认识到自己有义务,接受这样的原则并顺服提议中所定的规则,今后不再在安息日滥用公共交通。这对于某些人来说,可能非常困难,因为他们无法再按着之前已经习惯的那种状况去敬拜。但是,总会相信,最终这些人会发现,这样的困难只不过是表面上的;而且这样的困难会生出信心和忠心的力量;而顺服真理、在神面前保持一颗无亏的良心,已足以抵消掉所失去的之前外表上的舒适和所遭受的不便之处。“我守了你一切的诫命,就不再羞愧。”